Notes on: Berman, H. J. (1991): 法律与宗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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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book{Berman_法律与宗教_1991,
  author    = {Berman, Harold J.},
  title     = {法律与宗教},
  year      = {1991},
  publisher = {生活・读书・新知三联书店},
  url       = {https://book.douban.com/subject/3264949/},
  note      = {梁治平},
}

法律中的宗教

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,它是人们进行立法、裁判、执法和谈判的活动。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、 并据以解决纷争、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。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;它是人们 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——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。 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: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。宗教 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:宗教向颓废开战。

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,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、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。 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,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,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。

人类学的研究证实,在所有的文化里,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:仪式,传统,权威 和普遍性。

法律与宗教的共同要素

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:首先,通过仪式,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 仪节程序;其次,经由传统,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,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; 再次,依靠权威,即对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法律渊源的依赖,这些渊源本身就是决定性的, 它们标志着法律的约束力;最后是凭借普遍性,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 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见。这四种要素——仪式、传统、权威和普遍性——存在于所有法 律体系,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。它们提供了一种语境,任何一个社会(虽然有的社 会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会)的法律规则都是在这一语境中被宣示,并且从中获得其合法性。

这类符号应当不仅使法官本人,而且也使审判过程的所有其他参与者、实际上是整个社会都 铭记不忘,肩负审判重任者必得摈除其个人癖好、个人偏见,以及其先入为主的判断。

这可不是那种我“就是我”的自由竞胜之所。相反,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服 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。于是,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——客观、公正、一致、平等、公平——就被 戏剧化了。如英谚所云,正义不但要被伸张,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(As the English say,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,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)。这并不是 说,眼不见则不能接受;而是说,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。借用马歇尔·麦克鲁汉 (Marshall McLuhan)的名言:“媒介即晓喻 (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)”。

法律的各项仪式(包括立法、执法、协商以及裁判的各种仪式),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, 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。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,不仅是为 了反映那些价值,也不仅是为了彰显那种认为它们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知识信念,而且是 为了唤起把它们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。

凭借它们在司法的、立法的和其他仪式中的符号化,司法正义的理想主要不是被当作某种功 利的东西,而是作为神圣之物,主要不是作为抽象的理念,而是人所共享的情感而得到实现: 共同的权利、义务观念,对公正审理的要求,对法律不一致的反感,受平等对待的热望,对 非法行为的憎恶,以及对合法性的强烈诉求。